全国服务热线 13919252691

兰州城关查询商标流程丨甘肃商标设计丨甘肃商标转让

更新时间:2022-05-27 15:43:27
价格:请来电询价
联系电话:13919252691
联系手机:13919252691
联系人:居灵
让卖家联系我
详细介绍

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纠纷案

一审法院认为: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以公告。依此规定,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对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进行避让,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否则将不被准许注册。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应当比商标的文字、图形是否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为标准。从商标的组成看,二者的图形却有不同,但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均由两个汉子“雪花”组成,二者在文字构成与呼叫上完全相同。由于文字部分具有明显的呼叫识别功能,故应为商标的主体部分,是体现商标显著性的主体。故申请商标构成引证商标的近似商标。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如它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0类的第3016小类上的“味精”、鸡精(调味品),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中的第3014小类上的“精盐”。从商品注册分类来看,二者属于类似商品。从商品的实际销售市场来看,“味精、鸡精”与“精盐”一般均摆放于“调味”类用品中,相关消费者在看到申请商标的“雪花及图”之“味精”“鸡精”时,很容易联想到它与引证商标的“雪花及图”之“精盐”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造成对两种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二者属于类似商品。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依法不应对其予以核准注册,故判决维持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6〕第2089号关于第2001117819号“雪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审概况

  上述人雪花公司因商标确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06〕一种行初字第972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商标纠纷  案例与实务


联系方式

  • 地址:兰州 兰州西站十字中天健广场3栋703
  • 电话:13919252691
  • 联系人:居灵
  • 手机:13919252691
  • 微信:527047633
  • QQ:527047633
  • Email:527047633@qq.com
产品分类